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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94.6%涉网暴案件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3/08/07 新闻 浏览:377

94.6%涉网暴案件构成侵权

8月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该院涉网络暴力案件审判情况。自2018年9月建院至2023年6月,该院审结的以自然人为原告的涉网暴案件共465件,最终审判结果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440件,占比94.6%。由于新型网暴手段多样化等原因,受害人维权和司法审判面临不少挑战。

▶出现“抽奖转发”等侵权形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新型网暴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网暴活动中常出现“大V”、营销号乃至青少年群体的身影。

随着社交网络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以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等形式发生的网络暴力正愈演愈烈。为了扩大侵权范围,甚至出现“抽奖转发”“0.01元链接挂人”等新侵权形式。

部分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进而引发网暴。如知名娱乐博主张某为吸引关注,通过其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王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

此外,在一些涉及社会热点的网暴案件中,部分青少年判断力相对不足,参与到网暴活动中,甚至呈现出组织化参与网暴的新特征。在多起涉及明星的案件中,青少年通过微信、豆瓣等“饭圈”群,有组织地向他人发布攻击性言辞,引发网暴。

▶部分平台未严格落实管理

一些互联网平台的相关管理措施亟待完善。法官调研发现,部分平台未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信息备案要求,存在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机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实名认证人的身份证号与手机号机主不一致、注册账号使用的手机号为虚拟号等情况。

部分平台对于明显违法违规发布的内容,缺乏有效的识别和处置机制;用户持续性、重复性发布侮辱、诽谤等明显侵权内容的情况,主动审查并对账号作出封禁等措施的力度不够;对部分实施网络暴力的用户处理过轻,导致网暴行为“死灰复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网络暴力等侵权内容,受害人可“通知”网络平台对侵权内容予以删除,而部分平台对受害人侵权删除通知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司法认定有难度

当涉网暴案件进入法院,平台调取侵权用户个人信息慢、是否构成侵权认定难、侵害后果难量化等问题,为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挑战。

为了个人信息保护,被侵权用户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用户实名信息,但部分平台无法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用户信息甚至拒绝提供用户信息;多数平台需要进一步向运营商调取手机号的机主信息,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此外,网络暴力表现形式多样,司法实践中对各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网暴受害人往往遭受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却较难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更加难以证明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在审理涉网暴案件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坚持强化人格权保护,依法保障受害人权利,坚决惩治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我院在该类案件审理中,在权利人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或妨害时,对于人格权请求权的审查,不以构成过错或实际损失等侵权责任为条件,受害人仅需证明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或妨害便可主张。”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