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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出新规,强化安全管理、避免“千店一面”
发布时间:2021/08/27 新闻 浏览:349
9月1日,《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其中提出,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9项案由纳入执法监管范畴
《条例》第18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综合服务信息系统查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定的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征得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后,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总队长耿硕介绍,此次《条例》立法,结合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针对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了执法监管范畴,同步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对违反规定的,由街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或超高广告设施,需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谢国民介绍,为加强设施安全管理,防止出现伤人、毁物的安全事故,《条例》确定了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确定了附着式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同时,《条例》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对设施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或者拆除;对大型或者超高设施,应委托专业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及时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设施存在的隐患,采取加固、拆除治理措施。
根据《条例》规定,大型设施是指任意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超高设施是指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
此外,谢国民表示,将继续加强对各区、各地区编制街区规划的指导和服务,在三年内实现建成区街区规划全覆盖。
户外广告设施等设置管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将上线
谢国民介绍,为提升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推动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商户了解政策、查询规划,并上传、公开设施设置方案,北京市城管委建设了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该平台对设施规划、设施设置、巡查维护、安全管理、违规治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实现市、区、街乡三级信息共享联动。通过该信息平台,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设置人可以方便地查询规划、规范,上传设置方案,属地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掌握设置信息,提前服务,指导企业、商家依法合规设置设施。
目前该平台已建设完成,正在调试运行,将随着《条例》正式实施,上线运行。
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原则,避免“千店一面”
《条例》明确规定了牌匾标识依照规范设置管理的要求,由北京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区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指导商家、企业设置牌匾标识。
谢国民介绍,北京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的原则,避免“一刀切”。商家设置牌匾标识,要符合设置规范,并与建筑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不能出现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比如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等。